【天地网讯】
近日,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药品行政违法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公告称2018 年 10 月 30 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永寿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给宁夏众诚医药有限公司红寺堡区老百姓大药房的标示生产企业为宁夏永寿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中药饮片柴胡(批号:1802050)进行监督抽样,经宁夏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为“具柴胡的外观性状(掺杂)”,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书》编号:Y201840370)。后经生产企业申请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检,结果为“掺有较多地上茎等非药用部位”,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相关标准规定(《检验报告书》编号:ZF201900581),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按劣药论处”第(六)项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
2019 年 2 月 20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永寿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销售1802050 批次不合格中药饮片柴胡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相关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对宁夏永寿堂医药有限公司提供的 49.88 公斤不合格中药饮片柴胡的采购、验收、销售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提取。
2019 年 2 月 27 日,经报请批准,我局对宁夏永寿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销售不合格中药饮片柴胡的行为立案调查。
2019 年 3 月 12 日至 15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永寿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 1802050 批次中药饮片柴胡的流向进行核查时,发现宁夏永寿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给宁夏众城医药连锁公司等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实际数量与提供给我局的销售记录所载明的数量不符。在充分固定外围销售证据后,我局执法人员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再次进驻你公司,围绕 1802050 批次中药饮片柴胡的购进、验收、销售等环节展开调查,最终查清了你公司串通宁夏永寿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伪造 1802050 批次中药饮片柴胡销售记录,以逃避处罚的违法事实。
经查,宁夏永寿堂医药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7 日至 2 月 11 日期间,先后 3 次从宁夏永寿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 1802050 批次中药饮片柴胡共计 949.88 公斤,于 2018 年 2 月 8 日至 4 月 30 日,将所购中药饮片柴胡以每公斤 99--165 元不等的价格先后销售给宁夏众诚医药有限公司、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中心卫生院等 190 家(共 324 笔)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销售货值金额共计 99413.75 元,违法所得共计 99181.10 元。
2018 年 10 月 30 日,你公司销售至宁夏众诚医药有限公司红寺堡区老百姓大药房的中药饮片柴胡(批号:1802050)经宁夏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结果不符合《中国药典》 2015 年版一部相关标准规定。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宁夏永寿堂医药有限公司伙同宁夏永寿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伪造了 1802050 批次中药饮片柴胡的销售记录,将销售数量由原来 949.88 公斤编造为 49.88 公斤,在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永寿堂医药有限公司开展调查时提供给我局执法人员,后被我局执法人员开展外围核查时发现。
我局决定对宁夏永寿堂医药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给予没收销售劣药中药饮片柴胡违法所得 99181.10 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
三条第(六)项及《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 1.3 款第(7)项规定,并处违法销售劣药中药饮片柴胡货值金额 99413.75 元 3 倍的罚款,计罚款298241.25 元。
据此,我局决定对宁夏永寿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给予没收依法召回的 1802050 批次劣药中药饮片柴胡 2.35 公斤及销售劣药中药饮片柴胡违法所得 83626.76 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六)项及《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 1.3 款第(7)项规定,并处以违法生产劣药中药饮片柴胡货值金额 83839.44 元 3 倍的罚款,计 251518.3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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