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了解到,12月份以来,已经有6家药企宣布破产,进入财产清算的程序。
其中涉及到破产的药企有:浙江双溪医药有限公司、金式麦生物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华北制药集团华泰药业有限公司、华北制药集团华苏化工有限公司、广东省医药公司、广州华裕制药有限公司。值得注意的是裁判文书网中公开的金式麦生物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国药控股医疗供应链服务(浙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金式麦生物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法院审理准许申请人国药控股医疗供应链服务(浙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金式麦生物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除此之外,其他5家企业均因不同的原因申请破产结算,广州华裕制药有限公司本进入清算结算,但由于公司没有财产、帐册、重要文件,人员下落不明,清算组以无法清算,目前处于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具体详情如下:
广州华裕制药有限公司
经清算组对华裕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调查,华裕公司没有财产、帐册、重要文件,在债权申报期内,有吴秋桂共1位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了债权,经清算组审核后,对该笔债权予以确认。清算组分别向华裕公司及其股东广东省医药公司、香港韦高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工业总公司发函告知若华裕公司没有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且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现状,导致华裕公司无法清算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能存在的清算责任与风险。清算组分别向股东说明相关责任后,仍然无法清算,清算组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广东省医药公司
2019年11月21日,广东省医药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过对广东省医药公司的清算,广东省医药公司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亦无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本院裁定宣告广东省医药公司破产并终结广东省医药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经专项审计,截至2018年12月31日,广东省医药公司账面资产为68855.66元,账面负债为208663616.05元。在清算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裁定确认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云山支行等9位债权人的债权,债权金额合计51330061.94元。经管理人调查,广东省医药公司的破产财产总额为98224.54元。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后,广东省医药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
宣告广东省医药公司破产;终结广东省医药公司破产程序
华北制药集团华苏化工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31日,申请人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华北制药集团华苏化工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华北制药集团华苏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截止2019年8月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8964909.47元,主要是生产经营借款和为解决历史遗留担保债务问题而形成的借款以及计提利息等。被申请人华北制药集团华苏化工有限公司系1996年8月9日于石家庄市栾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56万元,股东分别为: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249.2万元,持股比例为70%;栾城县冶河镇人民政府,出资额106.8万元,持股比例30%,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北分所审计,截至2018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华北制药集团华苏化工有限公司账面资产为82,029.78元,负债总额为43,155,755.13元,净资产为-43,073,725.35元,资产负债率为52,609.86%。
受理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华北制药集团华苏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华北制药集团华泰药业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31日,申请人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华北制药集团华泰药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华北制药集团华泰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截止2019年8月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24490623.97元,主要是生产经营借款和为解决历史遗留担保债务问题而形成的借款以及计提利息等。被申请人华北制药集团华泰药业有限公司系1996年3月6日于石家庄市栾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434万元,股东为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100%。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北分所审计,截至2018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华北制药集团华泰药业有限公司账面资产为37,971.53元,负债总额为69,186,314.43元,所有者权益合计-69,148,342.90元,资产负债率为182,205.76%。
受理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华北制药集团华泰药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浙江双溪医药有限公司
2012年9月25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湖州支行)将被申请人、南通鑫泰医药有限公司、邱向瑛、孙亚军以及二申请人等一并起诉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2月17日,该院作出(2012)浙湖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第七项判令“被告金妙琴、李卫诚以其所有的杭州盛世钱塘花园1幢2101室的房产在660万元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浦发银行湖州支行就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以该抵押物清偿不足660万元,被告金妙琴、李卫诚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浦发银行湖州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二申请人所有的盛世钱塘花园1幢2101室房产经由该院评估拍卖,清偿浦发银行湖州支行债务510万。2016年10月28日,二申请人与浦发银行湖州支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签订时申请人又向该行支付了50万元,至此二申请人已向浦发银行湖州支行清偿债务560万元。该协议还约定,对剩余的债务100万元,二申请人自2017年起在每年的12月份之前向浦发银行湖州支行支付不低于2万元,直至贷款全部清偿完毕。在二申请人继续履行上述剩余债务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而被申请人至今怠于清算,已严重损害了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提起申请:1、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2、全部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审查后认为:本院在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浙江双溪医药有限公司有案件在执行程序中未履行完毕,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具备破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