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国家医保局发布重磅文件《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
首先,在医保目录上,《意见》明确,国家统一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原则上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这也就意味着,地方医保目录即将取消,如果药企的药品没有进入国家医保目录,亦不能再通过增补地方目录的方式来获得放量。
其次,在医疗服务项目和设施范围上,《意见》指出,国家统一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设施范围,各省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适当调整。这代表医疗服务项目和设施范围的规则制定权力也将上归国家,各省市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最后,在医保支付标准上,《意见》提出,各统筹地区可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设施以及适应各种支付方式的医保支付标准。国家统一制定支付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医保支付标准仍将由各省市自己制定,但如果国家有统一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
此外,《意见》提到,按照杜绝增量、规范存量的要求,各地原则上不得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措施。对以往出台的与清单不相符的政策措施,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策出台部门具体牵头,原则上在3年内完成清理规范,并同国家政策衔接。这也就是说,对已有不同于国家医保政策的地方,需要在3年内与国家统一。
该文件的出台表明,国家对于医保监管的权力正在持续上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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