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记者佟晓群)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出《关于修订消炎利胆片说明书的通知》,决定对消炎利胆片说明书【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修订。通知要求,消炎利胆片【注意事项】中要标示“本品中苦木有小毒,不宜久服”、“本品疗程建议不超过2周”等内容。
通知共提出三项修订内容:
一、【不良反应】项包括: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皮疹、头晕、头痛、乏力、过敏样反应、过敏性休克、全身抽搐、失眠、心悸、呼吸困难等。
二、【禁忌】项包括: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三、【注意事项】项包括:1.非肝胆湿热证患者,如脾胃虚寒证等不宜使用。2.过敏体质者慎用。3.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如使用应定期监测肝肾功能。4.合并胆道梗阻时不宜使用。5.使用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如发热、黄疸、上腹痛等症加重时应及时请外科诊治。6.本品中苦木有小毒,不宜久服。7.本品疗程建议不超过2周。8.服药期间饮食宜清淡,忌食油腻及辛辣食物,并戒酒。9.孕妇慎用。
通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4年1月15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修订说明书【不良反应】、【注意事项】项的补充申请报备案。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通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并在补充申请备案后6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予以调整。同时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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