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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GSP或暂缓取消
9月1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监管系统现有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目录显示,拟保留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书、检验报告等105项证明事项。
业内人士表示,一旦上述征求意见稿通过,就意味着GMP、GSP暂缓取消。GMP、GSP认证将继续作为独立的行政行为,颁发相应证书。
关于GMP、GSP认证,新修订的《国家药品管理法》已删去相关描述,那为何又出现在拟保留目录里呢?
在2019年8月26日,新版药品管理法修订案经表决通过后,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共十二章155条,其中就有一条提到“提高对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注意这里没有GMP/GSP认证证书)。”
既然,新修订的《国家药品管理法》已删去相关描述,那为何又出现在拟保留目录里呢?
先来看《意见》,按照目录要求,将事关群众用药安全,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等过程中确有必要,且目前尚无法实现全面有效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事项,统一列入《目录》。很显然,GMP、GSP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取消的条件还不充分,继续保留GMP、GSP,有利于政府部门对行业的监管。
但同时《意见》也表示,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适时对证明事项进行调整。鼓励地方先行先试进行探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逐步自行取消有关证明事项,GMP、GSP认证还是有取消的可能。不过,不管GSP、GMP认证取消与否,强化上市后监管已经是板上钉钉。事实上,国家的监管近几年来的确越来越严格。
4月,黑龙江祥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4家药企就因为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依法收回其《药品GMP证书》。当月,南宁市景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在中药饮片质量集中整治专项检查中,因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依法收回其《药品GMP证书》。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天津百特医疗用品等多家企业也都被收回GMP证书。
8月,湖北省黄冈银河阿迪药业有限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收回其《药品GMP证书》。
有业内有数据统计,国家药监局在2018年组织上报药品飞行检查共37家次,与2017年的29家次相比又增加了8家次,而2019飞检力度从目前看来也还在不断加强。动态飞检背景下,药企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时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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