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12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发布了关于印发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等文件的通知,通知除了规范药品质量抽检工作,还涉及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足额支付样品费。明确在样品购买的过程中,
如何结算、支付价格等相关细则。
样品购买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制定抽检计划或实施方案时,应明确购买样品的结算方式、结算时限和支付单位(可以是抽检组织部门、抽样单位、检验单位等)。
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并填报购样信息后,收款单位(可以是使用单位、销售单位、生产单位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应在规定时限内凭相关票据和《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规定的结算方式提请结算,超出结算时限的,作为自愿放弃有关权利处理,视作无偿提供样品。支付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并结算。
结算方式
现场结算。抽样人员在抽样时以刷银行卡等方式现场结算购样费用,在《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上标明,并由被抽样单位向抽样单位开具票据,支付凭证由抽样单位留存。
非现场结算。完成抽样后,抽样人员填写《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被抽样单位向抽检组织部门指定的支付单位开具票据,支付单位按照《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填写的价格,向被抽样单位支付购样费用,支付凭证由支付单位留存。
持有人结算。完成抽样后,抽样人员填写《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被抽样单位凭《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向进货单位申请补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凭补货时传递的《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向抽检组织部门指定的支付单位提请结算,并向支付单位开具相关票据,支付单位按规定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支付样品费用,支付凭证由支付单位留存。
其他结算方式。经组织当次抽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协商一致,可采用其他结算方式及协商的价格完成购样,但必须留存相关的依据和凭证,并在《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中予以注明。
支付价格
向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支付的,一般以抽样时的实际销售价格为准;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支付的,一般以该样品的出厂价格为准。支付价格由收款单位如实提供。
其他事项
抽样完成后,因各种原因造成样品无法检验的,仍应支付购样费用。
收款单位应根据药品抽检任务性质和要求,向支付单位分别开具与《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相对应的票据,避免混淆。
过去很多商业公司和生产企业都反应抽检费用越来越高。但长期以来,我国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监督抽检的样品费用都是由生产企业和龙头企业负责。这种抽取样品由生产和流通企业承担费用的方式,为企业带来了一定的负担。尤其是一些高价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按照数量的倍数进行抽取,给企业带来的经济负担是非常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六十四条规定,抽查的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费,所需费用按国务院规列支付。2018年年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修正草案,也并没有提出样品费用由谁来承担。
对于国家新版中国药品管理法的颁布实施背景下,国家局出台相关管理条例,也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充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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