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一批企业生产销售劣药被罚,详细违法事实往下看:
案例1
四川省卓宇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红花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销售红花(批号170601)39.5Kg。经监督检验【检查】项检出酸性红73,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13007、2014016)规定,应按生产销售劣药论处,货值金额4740元,违法所得474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740元;
2.并处货值金额4740元一倍的罚款474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9480元。
案例2
四川御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仙茅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销售仙茅(批号180301)57.1kg,经监督检验,【含量测定】项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为劣药。货值金额为10109元,违法所得为10109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生产销售中药饮片仙茅(批号180301)的违法所得10109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中药饮片仙茅(批号180301)货值金额10109元二倍的罚款20218元。
罚没款共计:30327元。
案例3
四川蓬溪汇通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白头翁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白头翁(批号19050101)4.5kg,经监督检验,【性状】【鉴别】项均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为假药。该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召回白头翁(批号19050101)1.578kg,货值金额153.4元。该公司销售该批次药品的违法所得为46.5元。
属地监管部门于2019年11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本案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6.5元;
2.没收白头翁(批号19050101)1.578公斤。
案例4
四川麒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销售红花(批号:180901)297kg经监督抽验,【检查】项下水分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销售金额为44284元;当事人生产销售僵蚕(批号:190301)10kg经监督抽验,【性状】项下杂质、【检查】项下水分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按劣药论处,货值金额2230元,违法所得223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中药饮片红花(批号:180901)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僵蚕(批号:190301)违法所得2230元;
3.处僵蚕(批号:190301)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446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690元。
案例5
四川省天府神龙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粉葛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销售粉葛(批号190401)150kg,经监督检验,【含量测定】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标准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情形,为劣药,货值金额2475元,违法所得2475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75元;
2.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247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4950元。
案例6
四川省中江神龙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白头翁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白头翁(批号19050101)119.5kg,经监督检验,【性状】【鉴别】项均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为假药。该公司于2019年12月,召回白头翁(批号19050101)1kg,货值金额95元。该公司销售该批次药品的违法所得为2927.5元。
属地监管部门于2019年12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本案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927.5元;
2.没收假药白头翁(批号19050101)1kg。
案例7
四川省卓宇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紫苏子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销售紫苏子(批号CP180901)98.5Kg经监督抽验,【含量测定】项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为劣药。货值金额1841.5元,违法所得1841.5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41.5元;
2.并处货值金额1841.5元一倍的罚款1841.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683元。
案例8
四川生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前胡、山药、制何首乌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销售前胡(批号190101)141kg,山药(批号190101)176kg,制何首乌(批号190101
包装规格:0.5kg/袋)60kg。经监督检验,前胡(批号190101)、制何首乌(批号190101)【含量测定】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标准规定,为劣药;山药(批号190101)【性状】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标准规定,按劣药论处,上述劣药货值金额11129元,违法所得为11129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生产销售中药饮片前胡(批号190101)、山药(批号190101)、制何首乌(批号190101)违法所得11129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中药饮片前胡(批号190101)、山药(批号190101)、制何首乌(批号190101)货值金额11129元一倍的罚款11129元。
罚没款共计:22258元。
案例9
四川滋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销售牡蛎(批号:170401)391.5kg经监督抽验,【含量测定】项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标准规定,为劣药。货值金额1884.9元,违法所得1884.9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84.9元;
2.并处货值金额1884.9元1倍的罚款1884.9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769.8元。
案例10
成都市天晟中药材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款冬花案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款冬花,经监督抽验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按生产、销售劣药论处,共计货值金额3300元,违法所得330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对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
2.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66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9900元。
案例11
四川省泓圃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海风藤、大叶茜草、决明子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海风藤、大叶茜草、决明子,经监督抽验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按生产、销售劣药论处,共计货值金额5769元,共计违法所得5769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769元;
2.并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153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7307元。
案例12
四川固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莲子心、玄参、檀香、人参片、水蛭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莲子心、玄参、檀香、人参片、水蛭,经监督抽验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按生产、销售劣药论处,共计货值金额153302.69元,共计违法所得75304.72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库存和召回的违法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75304.72元;
3.并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229954.04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5258.76元。
案例13
四川五芝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绣球小通草、檀香、远志、净山楂、地骨皮、甘松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绣球小通草、檀香、远志、净山楂、地骨皮、甘松,经监督抽验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按生产、销售劣药论处,共计货值金额70184.98元,共计违法所得54369.78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4369.78元;
2.并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40369.96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94739.74元。
案例14
成都市益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吴茱萸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
雅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19A0401)载明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170801、包装规格为0.25kg/袋、检品名称为吴茱萸的中药饮片杂质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17年8月4日生产上述批次的吴茱萸中药饮片32kg,并于2017年9月23日至2018年3月27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07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吴茱萸劣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70元;
2.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吴茱萸劣药的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2140元。
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18210元。
案例15
四川铭维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A20191342)载明当事人销售的、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71201、规格为0.45g、12片/板/X2板/盒的三七丹参片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实际销售了上述三七丹参片2279盒,违法所得是人民币33402.9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上述药品是劣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没收其销售劣药的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生产销售药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40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