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宁夏药监局发布了2020年第3期药品质量抽检信息的通告。
据了解,此次检查涉及234个品种642批次药品,其中化学药91个品种237批次,中成药66个品种95个批次,中药饮片77个品种310批次;不符合规定的只有2个批次,而且这两家企业均否认不合格的中药饮片为其生产,具体情况已移交相关部门调查。
药品不合格名单如下:
11月9日,贵州省药监局也发布了一则药品质量公告,此次公示为贵州省第2期抽检报告。
公告内容中指出:此次公示为2019年下半年、2020年上半年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信息,经核查确认,标示9家生产企业共计13个品种14个批次药品经检验不符合规定;多为中药饮片,另外还有一个中成药:感冒软胶囊,一个西药:诺氟沙星胶囊,还有一个疼痛药(大号)。值得注意的是疼痛药不符合规定项为:检出布洛芬、吲哚美辛、吡罗昔康、保泰松,这成分过杂疗效能否保证不说,安全性也有待考量。
药品不合格名单如下: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生产、销售劣药: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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