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吉林省药品发布质量公告(2020年第2期)

为了加强药品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本期不合格产品信息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单位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对不合格产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2020年药品质量公告品种信息(2020年第2期)

12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公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年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质量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监督抽检工作,对全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中药材、中药饮片进行了监督抽检。现将45批次(见附件)抽检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中药饮片及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按有关规定,要求相关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监督抽检中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及有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2019年药品监督抽验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名单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生产、销售劣药: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声 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联系电话:028-60185688,邮箱:kefu@zyct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