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近日,江西省海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药品待售陈列货架上有5种药品均超过了使用有效期。
1、违规销售过期药 药店将面临重罚
根据最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根据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虽然这家药店销售的复方芦丁片只卖3元钱,但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这家药店将面临最少10万元以上的罚款。
2、药店、诊所不是个例
自新版《药品管理法》正式颁布实施快开始,全国各地药监管部门有序有法有据地按照制定的法规要求逐项抽查属地药店、诊所、医院、药企。
但不少经营者抱着侥幸的心理,觉得又不是过期很久,或者是近效期的药品,只要卖出去就好。今年以来这样的案例也不是第一起。
8月28日,乐东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乐东陈元勇诊所所作出没收新生化颗粒等10批超过有效期和被污染的药品、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涉案药品货值金额293元,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十八倍的罚款18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月19日,杭州同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1盒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已超过有效期。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药店销售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和益母草膏等2盒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药店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扣押的超过有效期的益母草膏1瓶;2、没收违法所得39.8元;3、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 100000元。
3、监管力度持续加大 切勿放松警惕
不少地方表示未来继续加大对各零售药店、诊所检查、督查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对于涉嫌销售假药、劣药的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严重侵害群众身体健康的药品安全事件从重从快处理。
同时,提醒大家:购买药品一定要到信用等级高的药店购买,购买时一定要检查好所购药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一定要看好说明书,或遵医嘱服用。
小贴士:
药品有效期≠使用期,药品外包装上标明的保存期限是“未开封”状态下的期限,药品一旦开封后,与外环境接触,里面的药物成分可能产生潮解、氧化等物理化学变化;或者是被空气中的细菌侵入导致微生物超标,影响了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所以说,有效期限并不是使用期限,并不适合长期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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